公司团建活动意外险包含哪些

时间:2022-3-12 14:06:58 团建公司

  团建活动保险投保须知


  1、被保险人:出生满60天至80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境内常住的自然人;

  

  2、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余保障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保单投保成功后需修改身故受益人,请致电团建保险客服热线进行申请,在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团建保险将为您处理;

  

  3、保险期限:具体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4、投保份数:每位被保险人仅限投保一份;

  

  5、缴费方式:投保成功后一次性缴付;


  团建活动保险承保范围


  1)本保险产品扩展承保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公司团建活动意外险

  

  2)任何年龄未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2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任何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公司就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3)71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扩展承保高风险运动)”、“突发急性病身故”和“医疗补偿”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

  

  本保险计划不承保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费用损失: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两年内患有的其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或症状;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及其并发症。


  团建活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何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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